代孕合同效力如何?北京三中院这么判

转载自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2021-01-22 15:09:19

代孕合同效力如何?北京三中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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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代孕一词上了热搜,引发民众热议。代孕,通常理解就是指某位妇女代替委托人完成孕育和分娩胎儿的过程。那么,签订代孕合同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下面就通过一个案例,跟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2017年,D先生作为甲方与乙方国内某医疗公司签订了《美国供卵试管婴儿(冷冻卵子)及代孕信息服务协议》,合同内容如下:甲方拟申请到美国接受供卵试管婴儿(冷冻卵子)及代孕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包括提供卵子库的卵子信息、为甲方到生殖中心接受试管婴儿医疗服务及代孕相关服务提供预约咨询服务、代收甲方应向生殖中心及其他第三方机构支付的费用。本协议的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15万余元,包括供卵8颗收费人民币20万元、基础IVF套餐人民币15万余元和代孕套餐人民币近80万元。

  签订合同后,D先生飞到美国某医疗机构进行精子检测,后续提取精子并进行冷冻,但其认为此后某医疗公司未再提供服务,一直停留在选孕母阶段。某医疗公司则表示D先生已经在美国和孕母签订了英文合同,之后对孕母的心理和身体进行了测定,合格后D先生和孕母进行了两次视频,但因D先生个人原因导致合同一直搁浅。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极大争议,D先生甚至采取了报警处理等方式。

  D先生起诉要求判决合同无效并返还全部已付款98万元。某医疗公司抗辩称其仅提供咨询服务故合同有效,不同意返还。此外,其已向境外医疗机构支付了1.3万美元,且合同履行中D先生存在违约,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上述两项费用应予以扣除。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某医疗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为D先生去美国进行代孕生子提供各项代孕的前期准备、为D先生和卵子提供者、代孕者之间提供居间性质的商业化服务,且以盈利为目的收取服务费用,赚取商业利润。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故涉案合同应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某医疗公司超过其经营范围违法从事前往美国代孕的中介服务,对《代孕合同》的无效存在重大过错,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向D先生返还,且不应从履行《代孕合同》中获取盈利。考虑到某医疗公司在履行《代孕合同》的过程中确实为D先生提供了部分服务,产生了一定成本费用的支出,结合D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代孕合同》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形,依然自愿签订该合同,亦存在过错,故法院参照市场价酌定某医疗公司的合理成本费用后,判决某医疗公司返还D先生70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北京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有话说

  第一,根据我国原卫生部于2001年8月1日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且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因此,在市场交易中,应严禁将相关代孕的行为商业化,并杜绝相关机构因从事代孕有关的服务而从中谋取商业利益。

  第二,代孕行为违反自然生育规律,不仅可能危害相关人员的生命及身体健康,也涉及到代孕子女亲属关系的确立、子女抚养的纠纷,同时还面临着公民生殖权利与个体自由可能形成的冲突等问题,明显与我国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切勿轻信或开展所谓的“代孕”服务。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程惠炳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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